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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

来源:陈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2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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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分,说起来都懂,学起来都会,但往往是一学就会,一用就废,确实是个让人头痛的难点。

以我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被告人通过平台低价挂售商品吸引买家下单,利用科技手段根据支付宝交易单号形成“钓鱼”二维码,然后找个借口,以支付小额运费、保价费的理由,让被害人扫码支付钱款,最终被害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导致拍下的商品直接自动确认收货,从而获得了冻结在平台中的货款。

有欺骗吗?当然有。是诈骗罪吗?并不是。被告人取得货款的关键不是骗,而是秘密窃取,诱骗被害人点击“钓鱼”二维码只是实施盗窃的辅助手段,因为这时候的货款由平台暂管,因为点击导致商品自动确认收货,钱就付出去了,被害人并没有“自愿”交付财物,真正导致被害人财产损失的,是通过事先隐藏在“钓鱼”二维码中的计算机程序来窃取的,因此完全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当定性为盗窃罪。

总结一下,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点击付款链接而骗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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