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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帮信罪)缓刑辩护

来源:陈海滨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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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一审辩护词(删减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朱某的委托,由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今天对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及参与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本案的情况有了全面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本案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定性不表异议,现仅就量刑部分结合朱某自身实际行为表现,恳请合议庭注意以下对其有利的情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朱某自归案后,口供一直保持稳定,没有恶意规避调查,具有坦白情节,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希望合议庭能够根据其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从整体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对被告人朱某个人而言,也没有从中获利。

朱某系初犯,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归案后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其主观恶性程度与认罪悔罪态度看,再犯罪的可能性较小,其本人也自愿认罪认罚,在公安阶段已积极退赃退赔,也愿意交纳罚金,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朱某母亲身患多种疾病,近期还因急性心梗进了ICU,要做造影和支架手术,家庭经济也较为困难,无论照料还是生活,都需要朱某陪伴。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同意公诉机关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

综上,辩护人认为,我国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被告人朱某从本次事件中已经吸取了极其深刻的教训,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朱某的相关情节,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谢谢!


       【审理结果】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当庭判处朱某缓刑一年五个月。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朱某、杨某明知上家收购对公账户用于网络犯罪,仍介绍、带领陈某某、兰某等人前往山东威海市,共同办理某某有限公司等对公账户3个,并携带上述3个对公账户、U盾、公章前往昆明市交给上家,被告人朱某、杨某未获利。经查证,上述3个对公账户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流水共计835万余元,其中被害人孟某某、刘某某等人分别在绍兴市越城区、广东省广州市等地,被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所骗钱款部分通过上述3个对公账户予以转移。

        朱某家属于2021年7月28日委托我担任朱某的辩护律师,经过半年的努力,先将朱某从逮捕状态变更为取保候审,后获得缓刑的结果,朱某家属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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